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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再培訓徵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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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8 年 8 月 1 日 至 2013 年7月31日期間,所有獲入境處簽發工作簽證的外傭,其僱主可獲豁免繳交僱員再培訓徵款,不論有關合約在何時簽訂或何時遞交入境處
。
有關豁免繳交僱員再培訓徵款詳情,請參考入境處網頁
http://www.immd.gov.hk/chtml/faq_fdh.htm#B1
在2008年8月1日前,所有獲入境處簽發工作簽證的外傭,其僱主均需繳交僱員再培訓徵款,詳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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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3年10月1日起,所有申請聘用外傭之僱主均需繳交僱員再培訓徵費,作為培訓及再培訓本港工人的經費。僱主均需每月繳付HK$400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款方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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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過繳付 |
HK$9,600(即$400x24個月) |
共分四期繳付 |
每半年繳付HK$2,400(即$400x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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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已繳付之費用均不設退款安排。但如果有關之外傭於已繳付再培訓徵費之期間內終止合約,已繳之款項則可扣除下一個替換外傭之再培訓徵費。有關之申請,必須在四個月內提出。
例如:
外傭甲於上班後第二個月被終止合約, 如選擇一次過繳付HK$9,600之僱主, 可將還未使用之再培訓徵費(
即$400x22個月=$8,800 )扣除下一個合約外傭之再培訓徵費。僱主只需另外再繳付HK$800。如傭主選擇分期繳付方法,
則HK$400 x 4 個月=HK$1,600 可留給下一個外傭使用。僱主只需另外再繳付HK$800及以後每半年再繼續繳付徵費。如外傭終止合約時未足一個月,則仍以一個月計算。例如:外傭之簽証生效日期為
1月1日, 而終止合約日子為 2月8日,已用之外傭再培訓徵費則以2個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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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本網站之資料謹供給貴 客戶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指引或聲明。貴 客戶應同時參考法例原文及諮詢自己的法律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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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法例詳情,請參考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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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致電勞工處諮詢熱線: 2717 1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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