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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僱傭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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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雙方均可給對方一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對方作為代通知金,以解除合約。根據勞工法例之規定,無論是否外傭提出解約要求或犯下嚴重錯失,僱主除必須支付全部未付之薪金及假期補償外,亦必需支付外傭返回原居地之機票及交通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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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約終止日期之7日內傭主必需以書面通知人民入境事務處延期居留組有關終止合約事宜,以免日後被外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終止書可以直接傳真到人民入境事務處。傳真號碼是2157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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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
本網站之資料謹供給貴 客戶參考,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指引或聲明。貴 客戶應同時參考法例原文及諮詢自己的法律顧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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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工法例詳情,請參考勞工處網頁
http://www.labour.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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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致電勞工處諮詢熱線: 2717 17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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